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对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0-14  作者:  浏览次数: 293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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