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章程修改案(草案)
发布时间: 2014-10-29  作者:  浏览次数: 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英文名称“The Sutdent Union of U.P.C”,英文缩写“SUUPC”)>

第二条 组织性质: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是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引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符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切身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青春向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优良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友谊,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及组织>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交流,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凡取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除外),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

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自觉加强思想修养,提高思想素质,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艺活动,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三)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代会每两年至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和党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四)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条例,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共6—7人组成,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

其职权为: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院(部)学生会工作;

(八)监督、考察、评估各院(部)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院(部)学生会主席或班长;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就业实践部、外联部、宣传部、传媒部、女生文艺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生会主席团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学生会主席团推荐下任候选人,由主席团任命。

第十八条 各院(部)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由院(部)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学生会和校学生会领导。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和各院(部)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协商讨论,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院(部)学生会、班委会

第二十条 各院(部)学生会是院(部)党委和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部)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各班委会接受所在院(部)学生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根据本会宗旨,依据各院(部)学生会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后可举行,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部)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部)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部)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院(部)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职责:

(一)辅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活动。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赞助、资助、募捐等合法合理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受本会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

版权所有: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息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