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0-27  作者:  浏览次数: 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英文名称“The Students' Union of UPC”,英文缩写“SUUPC”)是在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指导下的本科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指导方针,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除外),承认本会章程者,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要求本会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提供帮助的权利,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与荣誉,加强思想修养,提高思想素质;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艺活动,争做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四)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不得捏造和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主席团报请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 (草案) 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代表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成员5名;聘任秘书长1名,由专职团干部兼任。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与权责;

(四)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与院(部)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部)学生会的学生工作;

(七)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体学生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经主席团合议报请校团委同意并获得学生代表中多数人的同意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名和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部)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由学生会主席(执行主席)委托一名主席团成员代理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习实践部、文体发展部、权益维护部。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总人数不超过60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主席团对本机构部门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部)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学生会由院(部)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学生大会按照民主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三条 院(部)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院(部)学生会提议,报所同级院(部)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后可举行,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部)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领导机构;

(四)制定、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部)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一般设主席(执行主席)1人主持日常工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总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学生会应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根据本会宗旨,依据各院(部)学生会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部)学生会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院(部)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是院(部)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班委会接受所在院(部)学生会的领导,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班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辅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开展班级活动。

第三十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规定。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学习成绩优秀;

(三)有奉献精神,甘愿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热心参与各项文体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努力做到保持达观向上的性格,涵养家国同心的情怀,磨砺艰苦奋斗的精神,锤炼卓越出众的才能。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所在学生会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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