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8  作者:  浏览次数: 378

中石大发〔201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辖区域内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公安处是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的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由公安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当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二级单位负责学校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校内各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学校公安处应当参加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公安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馆和公安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和活动场所。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公安处备案。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公安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必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各二级单位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及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规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消防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处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公安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和培训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公安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和四十三条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信息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