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发〔2010〕45号
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校园内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设备安全的校领导任组长,由资产设备处和公安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资产设备处、公安处、财务处和校医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简称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现场调度人员、设备和物资,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应急处理小组由事故单位、资产设备处、公安处和校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三、应急救援演练
在质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在演练中加强各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提高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四、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现场紧急自救,防止事态发展。
(二)应急处理小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指示或由应急领导小组派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当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急处理小组向所在地市119、110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支援,报警电话如下:
校区 地方职能部门 | 东营校区 | 青岛校区 |
公安消防 | 110/119 |
环境保护局 | 0546-8331154 | 0532-86890973 |
安全生产监督局 | 0546-8330190 | 0532-86981995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12365 |
五、应急救援措施
(一)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二)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三)指导和组织人员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往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四)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五)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六、附则
本预案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