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二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4-10-29  作者:  浏览次数: 542

一、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二十二届学生委员会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过程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二十二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二十二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29名。

五、第二十二届学生委员会候选人,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第二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一定比例由第二十一届学生委员会提名及各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经大会筹备委员会资格审查,最后由大会主席团通过并确定。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做任何标记;表示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并可另选他人(另选人必须为本次大会代表),若另选他人,在选票空白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放弃选举权的,在选票空白栏第一栏内写上弃权二字,并在“弃权二字上方的空格内划。选票一经选定,不得涂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视为无效票。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选举结束,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或等于实际到会代表半数的当选;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如遇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且超过应选数,或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代表半数的被选举人不足应选数,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继续选举并确定应选名额。

九、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学生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报告另选人得票情况,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十、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先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投票,再由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筹备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已提名作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者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从会议的工作人员中指定,计票工作受监票人的监督。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选举中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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